苏州市吴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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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吴人社保〔2018〕14号
关于调整2018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同里镇)、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太湖新城(松陵镇)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养〔2018〕6号),现将我区2018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如下:
一、2018结算年度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上限为263556元(21963元/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6360元(3030元/月)。
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随基本养老保险一起调整。以上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我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处理意见》(吴人社规〔2012〕12号)规定,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我区企业参保职工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执行,不得低于3030元/月的标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以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仍按3500元/月标准执行。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存档。
苏州市吴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4份)